当前位置: 首页> 学校概况 > 学校章程

发表时间:2022-08-26

都江堰市育才高级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本单位(学校)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学校)名称:都江堰市育才高级中学校。


第三条  本单位(学校)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系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国有资产,其他学校国有资产不超过投资的1/3)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教育)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投入本单位(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所有资产由本单位(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不从本单位(学校)分配利润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办学收益,本单位(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本单位(学校)终止办学后,举办者不分配剩余财产。


第四条  本单位(学校)的办学宗旨及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本单位(学校)接受审批机关都江堰市行政审批局、业务主管部门都江堰市教育局、登记机关都江堰市民政局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  本单位(学校)依法登记的住所(办学地址):都江堰市胥家镇高桥村六组,邮政编码:611830。本单位(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并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方可变更办学地址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学校)由都江堰市汇知卓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占学校出资份额30%)、望子成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占学校出资份额70%)合作举办。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发起成立本单位(学校)时,依法制定本单位(学校)章程,推选本单位(学校)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二)了解本单位(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学校)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举办者义务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本单位(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本单位(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本单位(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抽逃出资,不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本单位(学校)财产;

(四)举办者不通过股权变更、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调整投票权、发生交易等方式直接或变相让外方参与办学

(五)举办者要尊重学校办学的自主权和独立性,不随意干涉插手学校的办学

(六)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及办学地址发生变化的,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程序。


第九条  举办者实缴开办资金:384.9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本单位(学校)的业务(办学)范围:


(一)学校性质(法人属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企业单位法人);

(二)学校类型:普通高中;

(三)办学内容

     1、办学层次:高级中等教育;

     2、办学类型:普通;

     3、办学形式:全日制;

(四)办学规模:高中教学班30个,可容纳在校生1200人;

(五)招生对象:初中毕业生,学制/学习期限为三学年;

(六)业务范围: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学校)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未达3人的,采取设立党组织。本单位(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本单位(学校)党组织按照党章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和监督本单位(学校)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本单位(学校)健康发展;

(二)研究决定党的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动员群众,做好发展党员和统一战线工作;

(三)研究决定德育、思想政治工作,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建设,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本单位(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的政治关;

(四)参与研究涉及本单位(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未经同意不列入理事会议题;

(五)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监督学校重要决策实施;

(六)支持本单位(学校)及其负责人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本单位(学校)党组织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委员5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三条  本单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或代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单位(学校)理事会、监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本单位(学校)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本单位(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本单位(学校)党组织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务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  本单位(学校)依据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单位(学校)的决策机构,管理体制为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以下简称校长)负责制。


本单位(学校)理事会成员共7人。理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党组织负责人应当成为本单位(学校)理事会成员、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应当成为监事会成员,具体人选按照党的有关规定产生后书面通知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依法依章程召开相应会议进行确认后即正式进入理事会、监事会。


理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党组织代表由本单位(学校)党组织推荐。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每届任期_5_年,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会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长期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改选或增补。在改选出的理事就任前,原理事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理事职务。


本单位(学校)理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理事长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变更举办者,修改本单位(学校)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三)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出资)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校长,确认由校长提名聘任或解聘的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增补、罢免理事

(八)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

(九)制定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

(十)确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审议办学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关联交易、品牌使用,单位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办法,学校债务(调整)方案

(十二)本单位(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提议的,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决定年度工作计划、预决算和年度总结。

(四)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由理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

(五)本单位(学校)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九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副理长、校长均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理事共同推举一名理事召集和主持,推举不出的由出资比例最多的举办者负责召集和主持。


召开理事会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紧急情况下需召集理事会的,可不受前述提前10日通知的限制。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实行1人1票、无记名投票制,不实行一票否决制。理事会决议事项涉及理事关联利益时,理事不参与该事项决策。理事会审议一般事项经全体理事过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决议,审议下列重大事项经2/3以上全体成员同意方可通过决议: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办学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关联交易、品牌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监)事审阅、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章程、规范性文件规定,致使本单位(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本单位(学校)涉及合并、分立、终止、办学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关联交易,本单位(学校)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职工待遇及重大资产处置办法,本单位(学校)债务(调整)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事先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评估或者评估未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不上会、不决策、不实施。本单位(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纪要(出席理事会的成员签名)及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不代替履行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并推选1 名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代表进入监事会,由党组织推荐产生。


监事会或监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章程对本单位(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长或者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在本单位(学校)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


本单位(学校)理事会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兼任、担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单位(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检查本单位(学校)财务;

(三)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要求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纠正损害本单位(学校)利益的行为;

(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无记名投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每学年召开不少于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本单位(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本单位(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本单位(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本单位(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规定的以及本单位(学校)与其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学校)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报告:


(一)理事会、监事会换届的;

(二)变更理事、监事、法定代表人、校长的;

(三)涉及本单位(学校)设立(含筹设)、变更、终止事项的;

(四)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六)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七)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八)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招生、展览的;

(九)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十)拟对外发布广告宣传的;

(十一)其它重大事项。


校长脱产学习1周以上或离省出访、出差、休假等(含法定节假日),提前3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备往返时间、事由、地点、联系方式及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校长


第三十条  本单位(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校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本单位(学校)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担任本单位(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社会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社会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社会组织的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校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依法独立行使下列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校园安全管理(含食品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四)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五)拟订本单位(学校)规章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和财务负责人;

(八)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学校)其他工作人员;

(九)组织实施奖惩;

(十)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三条  校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

(二)一般年龄不超过70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无犯罪记录,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四)具有5年以上中学教学工作经历;

(五)具有2年以上中学副校长任职经历或3年以上中学中层管理工作经历;

(六)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并担任中学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八)经过教育部门组织的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学校)设立校长办公室、人事部门、财务部门、教务部门_等内部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相应职权与制度开展工作。

            

第六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学校)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服务社会需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内涵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学校)办学场地使用合法、独立,符合规划、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要求,布局合理,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建筑面积、生均面积、教育技术装备达标。加强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排安全管理专项经费,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配齐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制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完善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全员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学校)从业人员实施入职查询,按规定自主聘任教职工。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教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人社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学校)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学校)依法起草、修订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并公布后施行。


第四十条  本单位(学校)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成立由本单位(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前,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依申请组织听证;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后,受理申诉,组织复查,有错必纠。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本单位(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本单位(学校)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本单位(学校)经费来源包括:(一)开办(出资)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教育)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学校)按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都江堰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的学费和住宿费执行。因休学、转学、退学、开除等提前结束在校学业的,初中及高中学生学费和住宿费不足半学期的按半学期计,超过半学期、不足1学期的按1学期计。


自愿搭伙,伙食费按按时收取、多退少补预收且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定期公布/由学生自主消费,不盈利。校车接送费按协议约定退费。其他发改部门同意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学期自愿缴纳,与学费、住宿费分开收取,据实结算、定期公布,不营利。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


本单位(学校)的开办资金、政府资助、捐赠和收取的费用等用途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用于自身的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在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或者第三人中分配。


本单位(学校)应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编报财务报表,保证会计资料、账簿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单位(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公布审计结果;本单位(学校)并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学校)建设、维护和添置更新教学设备等。


本单位(学校)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生关联交易应签署书面协议,并在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本单位(学校)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以及与其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的其他人员均不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办学收益。


第四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主管、会计、出纳、人事等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举办者主要成员、本单位(学校)决策、行政、监督机构成员。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学校)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民办本单位(学校)年度检查和登记机关组织的社会组织年度检查。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本单位(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学校)举办者可依法提交变更举办者的申请,经财务清算、本单位(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本单位(学校)举办者变更的,不涉及本单位(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影响本单位(学校)发展,不损害师生权益,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本单位(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但未申请变更的,本单位(学校)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本单位(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本单位(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本单位(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前,接受登记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单位(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许可证到期未获续期的;

(二)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或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办学)的;

(四)经2/3理事同意后,理事会作出终止决议的;

(五)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

(六)被业务主管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七)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上述第(一)(二)(三)(四)属于民办学校自行要求终止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本单位(学校)自行要求终止的,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理事会表决,妥善安置在校师生。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学校)自行终止的,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并由本单位(学校)组织清算。终止方案至少包括终止的原因、内部决议程序、清算方案、风险评估结论、教职工及学生的安置方案、税收缴纳情况、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等。


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吊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民办学校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本单位(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或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清算组成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清算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清理民办本单位(学校)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清算审计;

(二)制定清算方案及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人;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五)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六)清缴所欠税款; 

(七)处理债权、债务; 

(八)处理民办本单位(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九)代表民办本单位(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十)清算结束时提出清算报告。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本单位(学校)办学。清算期间,本单位(学校)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学校)终止方案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连同理事会决议一并提交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


本单位(学校)终止后,及时到审批机关上缴办学许可证;本单位(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报批和发布


第五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本单位(学校)可修改章程:


(一)本单位(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本单位(学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本单位(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学校)修订章程前发布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并按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单位(学校)理事会于2022年08月03日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学校)理事会。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单位(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与本章程冲突。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报登记机关核准。

2022年8月26日